摘要: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通知》指出,部分银行信用卡授信管控不审慎,不能严谨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造成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经营风险,不合理推升客户杠杆水平。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前述负责人介绍,一些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利用联名卡的形式把两类金融业务或产品在联名卡的名义和框架下组合成了一个信贷类的产品,这种产品对持卡人准确认知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主体、息费方案等造成困惑。...
银保监会网站12月16日消息,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银保监会
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侵害客户合法权益……这类银行信用卡乱象将被重拳整治!
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
《通知》指出,部分银行信用卡授信管控不审慎,不能严谨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造成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经营风险,不合理推升客户杠杆水平。
《通知》要求银行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防范跨行不合理叠加授信。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商业银行要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规模和速度增长转向专业化、精细化的高质量发展;应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
禁止分期上叠加分期
《通知》要求,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监管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银行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
《通知》要求银行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除现金提取业务外,向违约或逾期未还款的客户收取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
针对分期业务,《通知》专门要求银行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必须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同时,《通知》明确提出银行应当科学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信用卡价格管理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和前提是明码标价、事前披露,总的方向是为老百姓带来成本更低、更加便利的金融产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不得超过20%
《通知》要求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
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
此外,《通知》还列示了默认勾选同意、强制捆绑销售等营销禁止行为,并明确规定未经银行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
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并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应当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要求银行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
《通知》要求银行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对银行针对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分别设置集中度指标。合作发放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当是为客户提供其主营业务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限于联名单位广告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
前述负责人介绍,一些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利用联名卡的形式把两类金融业务或产品在联名卡的名义和框架下组合成了一个信贷类的产品,这种产品对持卡人准确认知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主体、息费方案等造成困惑。联名卡应回归本源,在信用卡的基础上为持卡人提供其他非金融方面的权益性的服务和功能。
《通知》明确提出将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
编辑:于红波